(2016)金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刘作玲与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玲,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刘作玲。被执行人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奕南。刘作玲诉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小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作玲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合同号:X)房产证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刘作玲(XXXX)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