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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王村新城管理委员会与青岛恒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恒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王村新城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珍方,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王村新城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双,主任。上诉人青岛恒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涉外合同纠纷,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涉案争议的诉讼标的为7280万元,超出了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属于即墨市政府成立的派出机构,代行即墨市政府的职责,为使本案减少干预、依法公正审理,故本案应指定由其他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不属于行政案件和青岛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涉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大陆法人,不属于涉港澳台案件。本���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即墨市,被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2280万元,属于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被上诉人系原审法院所在地的政府派出机构,上诉人又申请原审法院回避,故本案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0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定由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秀 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 长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