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罗新康与慈溪市匡堰镇凯凯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康,慈溪市匡堰镇凯凯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00101号原告:罗新康。委托代理人:胡涛涛,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被告:慈溪市匡堰镇凯凯鞋厂。住所地: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村。经营者:陈正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康诉被告慈溪市匡堰镇凯凯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新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新康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钟志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 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