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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延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延红,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贾延红,女,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滨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牛春雨,该公司总经理。贾延红申请执行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月15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贾延红来本院称被执行人延安市神州(集团)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2231.5元全部给付了,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秀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