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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倪杏娣、张光辉与张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杏娣,张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98号原告:倪杏娣。被告:张光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吴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杏娣诉被告张光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杏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倪杏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杏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倪杏娣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