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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铃清与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铃清,刘泽通,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571号申请人刘铃清,男,1965年5月19日,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泽通,男,1968年2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铃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铃清和被执行人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宁德市永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6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房产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6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