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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枭鹏诉被告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枭鹏,姜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4099号原告张枭鹏,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廖金林、廖芝卉,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姜琳,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枭鹏诉被告姜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枭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枭鹏撤回对被告姜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06元,由原告张枭鹏承担。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