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递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刘根兰与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村黄枯样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兰,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村黄枯样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递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刘根兰。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村黄枯样村民小组。代表人:杨米胚。原告刘根兰与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村黄枯样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黄枯样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云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根兰、被告黄枯样村民小组代表人杨米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根兰诉称,原告与被告处村民冯某某于200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3年5月23日生育婚生女冯湘然。2002年7月10日,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处。2011年11月前,原告均享受到被告处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11年11月14日,原告与冯某某离婚,但户口仍在被告处。2012年8月19日、2013年2月18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9月被告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人均4000元、2000元、200元及1000元。被告以原告已与冯某某离婚为由,拒绝让原告享受分配。2013年10月31日,被告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3500元,原告仅享受分配3150元,原告不想引起纠纷答应了。2014年8月31日,原告被确认为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枯样村民小组答辩称,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处时,被告不知情,冯某某与原告结婚系再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户口本、结婚证,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处村民冯某某于2001年9月4日登记结婚,2002年7月10日将户口迁入被告处的事实;2.股权证,以证明原告具有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3.被告出具的原告刘根兰未领取明细,以证明2012年8月19日、2013年2月18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9月,被告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按人均4000元、2000元、200元、1000元进行分配,原告均未享受分配的事实。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黄枯样村民小组为证明其反驳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户主意见征询表,以证明被告处村民不同意原告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事实。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证据4,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原、被告举证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1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处村民冯某某登记结婚。2002年7月10日,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处。2011年,原告与冯某某登记离婚。2014年8月31日,原告取得康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资格,系被告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2年8月19日、2013年2月18日、2015年2月9日、2015年9月,被告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按人均4000元、2000元、200元、1000元进行分配,原告均未享受分配。原被告间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为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由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考虑当时政策、土地来源、构成、变迁以及有无劳动、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我县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资格是在我县政府的领导下,经各乡镇政府的指导,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按照前述因素和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其认定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了各村实际情况及绝大部分村民的意见,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所确定的股东资格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被告所在���递铺街道康山村已实行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原告刘根兰具有被告黄枯样村民小组所在的康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资格,故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议事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方案时,原告刘根兰作为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村黄枯样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刘根兰土地征收补偿款7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康山村黄枯样村民小组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