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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孙启平与张华、耿庆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启平,张华,耿庆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启平。委托代理人:李静,山东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委托代理人:徐增生,山东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庆路。委托代理人:张燕,山东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启平因与被上诉人张华、耿庆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启平及委托代理人李静,被上诉人耿庆路及委托代理人张燕、被上诉人耿庆路委托代理人徐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肥城市人民法院(2014)肥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肥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 军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