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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更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66号罪犯刘阳,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阳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阳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自2014年第一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得六次表扬,共获监狱六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已缴纳)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24年9月4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