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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赵永佳与孙绍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佳,孙绍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29号原告:赵永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绍恩,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佳与被告孙绍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爽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