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商丘市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79号原告商丘市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松。被告杜锴,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市丰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戈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