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雍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18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雍某,农民。被告人雍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7月、2000年12月被原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1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辩护人储武伟,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某及其辩护人储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雍某谎称彩票中奖100万元,采用请客吃饭、至南京领奖、买保险箱存彩票等手段,获取被害人王某、章某的信任,后虚构购买汽车缺钱的事实,于2015年10月3日至10月7日间,骗取被害人王某现金20000元、被害人章某现金30000元,所骗赃款用于赌博等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雍某退出金手链1条及人民币35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相关保险箱、彩票等物证、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证人向某、吴某等人的证词笔录、被害人王某、章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多次前科,因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雍某犯有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雍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已退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尚未退出的部分赃款,责令被告人雍某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云妹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建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