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4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辛 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恩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