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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4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辛 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恩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