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5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鸿珠与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鸿珠,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374号原告何鸿珠,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祝龙波,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周书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鸿珠诉被告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被告北京建迅网天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退还报名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何鸿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华峻二O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