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舞阳县智慧女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张银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智慧,张银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629号原告舞阳县智慧女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北高村。负责人杨智慧(又名杨好),该社理事长。被告张银红,女,1970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智慧女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银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智慧女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舞阳县智慧女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张银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舞阳县智慧女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