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47-1号原告:陈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孙某乙,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关集镇陈桥西村委会小孙庄*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50********。委托代理人:栾慧子,××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