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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智勇与代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勇,代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勇,男,汉族,下岗职工,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代基华,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刘智勇与被执行人代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基华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代基华工资收入2069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俊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