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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扬州瑞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林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瑞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吴林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840号原告扬州瑞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瑞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明,系扬州市江都区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林昌。委托代理人祁卫,系扬州市江都区大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瑞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林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瑞力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