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肖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肖金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70号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小菜巷沙工新村名帆花苑75幢-76幢间。负责人李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燕,公司员工。被告肖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被告肖金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上海居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铁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