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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生希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0872号生希荣,女,汉族,1954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羊市××号,联系电话159××××7777李风海,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西区开台煤矿生活区五区*******号,联系电话180××××2600生希荣申请李风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0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生希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20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剑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