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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筑加装饰有限公司与徐晓蕾、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筑加装饰有限公司,徐晓蕾,沈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浙江筑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203号218室。法定代表人:华路,总经理。被告:徐晓蕾。被告:沈建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筑加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蕾、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书面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受理费。原告收到该通知后,至今未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是不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筑加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鲍海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