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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铁妹与怀化华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铁妹,怀化华美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10号原告曾铁妹,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华美学校,机构代码证67558063-X。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曾华,该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铁妹与被告怀化华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案通知书告知,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1612.5元,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曾铁妹在接到本通知七天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曾铁妹在接到受理案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预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