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曾铁妹与怀化华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铁妹,怀化华美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10号原告曾铁妹,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怀化华美学校,机构代码证67558063-X。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曾华,该校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铁妹与被告怀化华美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案通知书告知,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1612.5元,逾期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曾铁妹在接到本通知七天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曾铁妹在接到受理案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预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龚仁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卢应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