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韦玉中与被告黄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中,黄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3206号原告韦玉中,男,1953年10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伟玲,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彦涛,又名黄涛,男,生于1978年11月8日。原告韦玉中与被告黄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玉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彦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7月26日,被告黄涛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0日偿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迅速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彦涛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被告黄彦涛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韦玉中借款4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0日偿还,被告黄涛给原告韦玉中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彦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彦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韦玉中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黄彦涛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