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贵宾与李金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宾,李金波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60号原告:孙贵宾,男,汉族,居民。被告:李金波,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贵宾与被告李金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金波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庆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