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纪奎成与刘广生、于春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奎成,刘广生,于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93号申请执行人纪奎成。委托代理人纪奎财。被执行人刘广生。被执行人于春红。申请执行人纪奎成与被执行人刘广生、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共给付申请执行人20350元,现给付5000元,余下15350元定于2016年5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7年2月1日前给付5350元,按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20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