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郭辉、王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辉,王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8号申请人:郭辉,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锐,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郭辉因与被申请人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锐在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32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锐在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32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郭辉提供担保的皖L×××××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