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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9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