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4394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某,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