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何龙波与张喜峰、王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龙波,张喜峰,王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895号申请执行人何龙波。被执行人张喜峰。被执行人王立辉。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张喜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何龙波借款60800元,被执行人王立辉对上款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860元及执行费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61160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被执行人张喜峰承担执行费84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