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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凌志机械厂与高露、北碚区羚发机械厂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凌志机械厂,北碚区羚发机械厂,艾强,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8号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凌志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浦陵村厂区内,组织机构代码90323335-8。负责人顾金群,厂长。被申请人北碚区羚发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龙湖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9604546698,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艾强。被申请人艾强,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高露,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凌志机械厂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北碚区羚发机械厂、艾强、高露财产一案,重庆市北碚区凌志机械厂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北碚区羚发机械厂、艾强、高露名下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顾金群自愿以自有的坐落于北碚区月兴村xxx房产一套(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09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43.47㎡)一套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凌志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北碚区羚发机械厂、艾强、高露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顾金群自有的坐落于北碚区月兴村xxxx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107房地证2009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43.47㎡)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