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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二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二初字第003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新沂市棋盘镇张庙村老村部,将电费收费室内的2900元现金盗走。2、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新沂市棋盘镇张某某家,将客厅内电视机下的900元现金盗走。3、2013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新沂市棋盘镇白某家,将二楼卧室衣柜内1800元现金盗走。4、2013年夏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新沂市棋盘镇晁某某家门市,将电脑桌下抽屉内1300现金盗走。5、2013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在新沂市棋盘镇王某某家,将卧室内700元现金盗走。6、2013年年底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徐某某在新沂市棋盘镇棋盘街杨某某家小商店内,将苏烟、中华香烟等计10条香烟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320元。综上,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作案6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约人民币9920元。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白某、张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实施第一起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对该起犯罪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闫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