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叶进锦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进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54号罪犯叶进锦,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屏南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5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进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进锦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进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叶进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进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二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叶进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进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