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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刘林、卢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刘林,卢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被执行人刘林。被执行人卢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林、卢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570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林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红旗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一套、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红旗巷X号X栋X楼XXX号车位一个,以上房产、车位均被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林、卢毅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红旗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一套,已被你方保全查封,因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代理人电话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2570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跃成审 判 员  伍宏山代理审判员  吕凌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