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叶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