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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叶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