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代杰诉被告任盈权、李道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代杰,任盈权,李道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郑代杰,男,生于1958年5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旧司镇茶园沟村1组,现住来凤县翔凤镇“逸家星城”1单元903室。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5805171613。被告任盈权,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旧司镇红沙田村11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08271611。被告李道胜,男,生于1947年7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旧司镇红沙田村11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4707171615。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代杰诉被告任盈权、李道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代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代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代杰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