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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代杰诉被告任盈权、李道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代杰,任盈权,李道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郑代杰,男,生于1958年5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旧司镇茶园沟村1组,现住来凤县翔凤镇“逸家星城”1单元903室。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5805171613。被告任盈权,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旧司镇红沙田村11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08271611。被告李道胜,男,生于1947年7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旧司镇红沙田村11组,农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4707171615。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代杰诉被告任盈权、李道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代杰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代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代杰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