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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朝伟与杨富兵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朝伟,杨富兵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伟,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兵,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本院在审理王朝伟与杨富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朝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朝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朝伟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王朝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娟代理审判员 王 佳代理审判员 张代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