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永平、陈满星等与刘双林、肖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平,陈满星,谢桂英,刘双林,肖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申请执行人陈满星。申请执行人谢桂英。被执行人刘双林。被执行人肖启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永平、陈满星、谢桂英与刘双林、肖启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4)雁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少革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余明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泓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