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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张海波、陈才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张海波,陈才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3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亿兴苑大厦。代表人赖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寅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员工。被告张海波,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才玉,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与被告张海波、陈才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为21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