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国春与蔡灵铃、杨守森、林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春,蔡灵铃,杨守森,林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2号原告林国春,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郑志清,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蔡灵铃,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杨守森,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雪峰,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春与被告蔡灵铃、杨守森、林雪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国春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燕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