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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5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初15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芳人民陪审员  潘敬峰人民陪审员  董晓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