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法民二初字第0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绣荷与罗士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绣荷,罗士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法民二初字第03077号原告:李绣荷,男,1945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玉英,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士香,女,1940年5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吴兴财,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荷诉被告罗士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以与原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员 邓旭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来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