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从军与被执行人张贵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军,张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李从军,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贵青,1968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从军与被执行人张贵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从军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贵青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贵青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从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贵青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从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法执字第601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 敏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牟兵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美华附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