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95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贾某甲,女,19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贾某乙,男,47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贾某甲、贾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学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静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