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魏琳璐与苏慧敏、路志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琳璐,苏慧敏,路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魏琳璐。被执行人苏慧敏。被执行人路志忠。关于申请执行人魏琳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慧敏、路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慧敏、路志忠的银行存款209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