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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春霞与陶岚、黄山市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陶岚,黄山市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程军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岚。被执行人黄山市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陶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调确字第0040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岚、黄山市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岚、黄山市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陶岚、黄山市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5886.66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745886.66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调确字第0040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宏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