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正淮与常州翔逸建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淮,常州翔逸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刘正淮。被告常州翔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翠竹新村7幢丙单元403室。法定代表人宫锦秀,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正淮诉被告常州翔逸建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卜昕,人民陪审员钱永彪、郎金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刘正淮负担。审��长卜昕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