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汉莲,周汉强与周汉青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周某丙。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系周某甲的弟弟。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丙、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丙、周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丙、周某甲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丙、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某丙、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吴建邦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惠书 记 员 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