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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周汉莲,周汉强与周汉青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57号原告:周某丙。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系周某甲的弟弟。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丙、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丙、周某甲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丙、周某甲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丙、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周某丙、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人民陪审员  吴建邦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惠书 记 员  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