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孔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0001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孔某来到温岭市箬横镇朝西村木城南路35号,窃走被害人江某停在门前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内的4包芙蓉王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2、2015年12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孔某来到温岭市箬横镇朝西村木城南路19号,窃走被害人陈某停在附近路边的一辆白色轿车内的2包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3、2015年12月1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孔某来到温岭市箬横镇兴华家具店,窃走被害人张某停在门前的一辆灰色轿车内的一包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4、2015年12月1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孔某来到温岭市箬横镇朝西村霞光北路82号,窃走被害人杨某停在门前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内的2包软壳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40元。5、2015年1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孔某来到温岭市箬横镇朝西村中兴东路183号,窃走被害人金某停在门前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内的五包硬壳中华香烟,后被金某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陈某、张某、杨某、金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部分被窃赃物已追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7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孔某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江政学人民币100元,返还被害人陈明德人民币90元,返还被害人张丹云人民币45元,返还被害人杨君平人民币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项 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蔡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