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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石磊、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东,石磊,武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24号原告李向东。委托代理人彭洁。被告石磊。被告武雯。原告李向东与被告石磊、武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东的委托代理人彭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磊、武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向东诉称,被告石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以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200000元。约定借期两年,年利率15%,被告应于2015年5月27日还本付息共计260000元。到期后,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还款120000元,余款14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向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石磊出具的金额为260000元的借条一张。2、石磊和武雯的结婚登记表。3、石磊的户籍证明。被告石磊、武雯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石磊、武雯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被告石磊向原告李向东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息,借款期限为两年。被告石磊于当日向原告李向东出具的金额为260000元的借条,其中包括了200000元的本金和两年60000元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石磊仅于2015年5月29日偿还了12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石磊与被告武雯于200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石磊向原告李向东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石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至今尚未还清借款本息无理,应予立即清偿。由于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石磊、武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告武雯对上述借款负有连带清偿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磊偿还原告李向东借款14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二、被告武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之责。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石磊、武雯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但卫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