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异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文波、常晓雪与娄兆军、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波,常晓雪,娄兆军,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异19号异议人(案外人)李文波。委托代理人杨淇源,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常晓雪。委托代理人高传,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兆军。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鲁泰大道与世纪路交叉口鲁中电子商务港。法定代表人娄兆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立红,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晓雪与被执行人娄兆军、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文波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文波称,法院在执行常晓雪与被执行人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查封了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店区新村路61号4层8424、8435产权证号为01-1177199、01-1177200的房产两套,该房产我已购买,应归我所有。为此,我特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常晓雪辩称,法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异议人李文波所提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2015年,常晓雪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对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5)张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常晓雪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封了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店区新村路61号4层8424、8435产权证号为01-1177199、01-1177200的房产两套,异议人李文波认为该房产其已付清房款,应归其所有。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在审查时,异议人李文波提交产权档案证明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两份、收款收据四份、租赁协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一份证实其主张。本院认为,异议人李文波所提交证据可证实其已购买位于张店区新村路61号4层8424、8435产权证号为01-1177199、01-1177200的房产,异议人要求解除该房屋查封的异议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查封的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张店区新村路61号4层8424、8435产权证号为01-1177199、01-1177200的房产产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何会英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